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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被个体户”的外卖骑手没劳动关系?大亚湾法院这样认定

来源:今日惠州网    时间:2023-08-08 11:36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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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相关资料图)

大亚湾法院剖析外卖骑手“被个体户”现象

有关从业者应提高维权意识

外卖骑手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,公司却以骑手已注册为“个体工商户”,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加以拒绝。近日,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该案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依法驳回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。大亚湾法院办案法官剖析外卖骑手“被个体户”现象,指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法定责任。

案情回顾

原告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外卖骑手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

2020年6月,小彭通过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,应聘入职该公司,成为外卖骑手,双方约定底薪2200元,送单提成按配送平台相应政策计付。2021年7月28日开始,公司以不配合管理为由单方面将小彭的接单平台账户关闭,小彭多次要求恢复正常使用未果。同年10月,小彭向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,在仲裁院作出确认小彭与公司之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的仲裁裁决后,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诉讼中,原告公司称小彭与第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第三方公司”)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,约定将经营的快餐配送业务发包给第三方公司,由第三方公司转包给具备经营资质的商事主体(个体工商户等)。第三方公司为小彭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,将原告公司的外卖配送业务转包给小彭,故小彭与第三方公司形成项目转包关系,与原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法院审理

符合用工管理特征,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,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,再结合劳动者是否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管理、指挥或监督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,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综合因素认定。

本案中,根据原告公司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以及小彭提供的“薪资规则”可证明,公司有对小彭的薪资约定,对其日常工作量、出勤时间等进行考核,应当认定该公司对小彭进行了日常用工管理。此外,小彭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,其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核定,实际支付主体也是该公司,综合以上几点,小彭与原告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,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。

而对于小彭是以三方合作方式进行配送工作的事实主张,原告公司并未提交与小彭签订的书面协议予以证明,其提供的《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》《项目转包协议》亦无小彭的本人签字,无法认定系小彭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协议落款的时间在小彭入职后,所约定的业务范围亦与本案无关联性。

据此,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应支付小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5万余元,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作出了“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”的终审判决。

法官说法

外卖骑手“被个体户”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

据研究报告显示,全国已有超过190万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含外卖快递服务,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。一旦骑手们成为了“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”的个体工商户,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“劳动者”的主体资格。

法官提醒,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用工关系的一类主体,在实践中多被企业包装成“个体工商户”。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,但此种约定应当合理合法,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以此规避法定责任。如今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,新业态从业也将成为人民群众常态化的就业选择,有关从业者也应注重提高维权意识,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惠州日报记者曾静妍 通讯员章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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